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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教育培训管理的意见

发布时间:2020-05-25 08:01:40

委机关各司局、委直属和联系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培训管理、切实提高干部教育培训质量、改进干部教育培训学风,根据《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国家卫生计生委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管理办法(试行)》,针对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实际,现重申和提出如下意见:

一、严格执行培训计划编报和审批制度。委机关各司局每年于12月底前拟定本单位下一年度培训计划(包括培训名称、对象、内容、时间、地点、参训人数、所需经费和列支渠道等),经人事司汇总并征求财务司意见后,报委主任会议批准后施行。

根据《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中发〔20063号)第21实行干部调训计划申报制度。抽调下级党委和政府领导参加培训,必须报同级干部教育培训主管部门审批,避免多头调训和重复培训的规定,按照《国家卫生计生委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国卫办人发〔20144号)要求,向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公务员局等部门申请举办涉及卫生计生工作的组织调训专题培训班,由人事司牵头,会同相关司局共同申请和组织实施。未经中央组织部审批同意,各部门不得调训地方分管党政领导。

二、切实提高教育培训质量。举办培训班次,应当紧紧围绕全委中心工作和重点任务,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充分了解培训学员需求,有针对性地制订培训方案和教学计划,创新培训内容,落实经费、师资、场所和教材,做好参训学员的管理、考核、服务等有关工作,不断提高教育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三、严格培训纪律。培训班的主办单位、协办单位和承办单位要加强对培训班的管理,严格落实《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在干部教育培训中进一步加强学员管理的规定》(中组发〔20138号)的各项要求。要加强学风建设,注重加强政治品德、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教育。引导学员端正学习态度,把精力主要放在学习上,认真完成培训任务。

四、严格执行干部教育培训分级负责。根据《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23号)第11条“培训实行中央和地方分级管理,各单位举办培训,原则上不得下延至市、县及以下”的规定,直属机关各单位举办的培训班,原则上不得下延至市、县及以下。确因需要下延的,需说明办班理由,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五、严格培训经费管理。各单位举办的培训班要严格执行《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厉行勤俭节约,不得超标准办班。按照《国家卫生计生委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管理办法(试行)》要求,直属机关各单位举办的由财政拨款安排的培训支出要按照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制度和财政部等部门规定执行。凡使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培训班不得向参训学员收取任何费用。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下属机构、企事业单位、地方转嫁或摊派。委直属和联系单位自筹经费举办的培训班,一般不向学员收取培训费用。凡涉及收取培训费用的培训班(受委托的培训班除外),须有收费许可,并说明收费理由,经人事司汇总报分管委领导审定。

六、严格规范领导干部参加社会化培训。根据《中央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领导小组 中共中央组织部教育部关于严格规范领导干部参加社会化培训有关事项的通知》(中组部发〔201418号)要求,严禁领导干部参加高收费的培训项目和各类名为学习提高、实为交友联谊的培训项目。已经参加的要立即退出。领导干部个人参加其他面向社会举办的教育培训项目,包括各种非学历教育、学历教育和在职学位教育等教育培训,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参加,学习费用不得由财政经费和单位经费报销。

各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上述要求。委人事司会同财务司、机关党委、驻委纪检组监察局等部门对干部教育培训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上述要求的要严肃批评处理,并将落实上述要求情况作为审批下一年度培训计划的重要依据。对乱办班、乱收费者,要予以党纪政纪和经济方面的处罚,情节严重的要依法追究当事人和主要负责人责任。

 

附件:1.《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在干部教育培训中进一

步加强学员管理的规定》(中组发〔20138号)

2. 《中央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领导小组

 中共中央组织部 教育部关于严格规范领导干

部参加社会化培训有关事项的通知》(中组部发

201418号)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

                                          201578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附件1

 

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在干部教育培训中

进一步加强学员管理的规定

中组发〔20138

 

为进一步加强学院管理,切实改进干部教育培训学风,按照《十八届中央政治局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及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实施细则》精神,结合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实际,作出如下规定。

一、无论什么级别的干部参加学习培训都是普通学员,必须端正学习态度,树立学员意识,严格遵守学习培训和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把精力主要放在学习上,认真完成培训任务。干部管理部门和干部教育培训机构要对参训干部提出具体要求。

二、干部在校学习期间,要住在学员宿舍,吃在学员食堂。学员之间、教员和学员之间不得用公款相互宴请。班级、小组不得以集体活动为名聚餐吃请。学员不得外出参加任何形式的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和娱乐活动。对违反规定的学员予以退学处理。

三、组织学员外出进行现场教学、实地考察调研等活动时,不准警车带路,不接受宴请,一律吃自助餐或便餐,不收受纪念品和土特产,不安排与学习无关的旅游和娱乐活动。对违反规定的,追究培训机构有关领导和带队负责人的责任。

四、学员不准接受和赠送礼品、礼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及土特产等,不得接待以探望为名的各种礼节性来访。学员之间不准以学习交流、对口走访、交叉考察、集体调研等名义互请旅游。对违反规定的学员,视情节轻重予以约谈提醒、通报批评或责令退学。对于接受和赠送贵重礼品、礼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的,将有关情况通报干部主管部门和所在单位,按规定处理。

五、学员参加学习期间不再承担所在单位的工作、会议、出国(境)考察等任务。如因特殊情况确需请假的,必须严格履行请假手续。累计请假时间超过总学时1/7的,按退学处理。未经批准擅自离校的,责令退学。

六、学员必须自己动手撰写发言材料、学习体会、调研报告和论文等,不准请人代写,不准抄袭他人学习研究成果,不准秘书等工作人员陪读。对违反规定的学员,视情节轻重予以取消成绩、通报批评或责令退学。 

七、学员学习培训期间,不得留公车驻校,不得借用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车辆伴读。对违反规定的学员,予以通报批评。

八、学员在校期间及结(毕)业以后,一律不准以同学名义搞小圈子,不得成立任何形式的联谊会、同学会等组织,也不得确定召集人、联系人等开展有组织的活动。不得利用同学关系在干部任用和人事安排以及子女入学、就业、经商等方面相互提供方便、谋取私利。对违反规定的在校学员,牵头人予以退学处理,参与者予以通报批评;对结(毕)业后的学员,由有关部门严肃查处。

九、干部教育培训管理部门和培训机构要厉行节约、勤俭办学,不得在高档宾馆、风景名胜区举办培训班,不得超标准安排食宿,不得发放高档消费品和纪念品,严禁借培训之名搞公款旅游。对违反规定的,追究主办单位领导人员责任。

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和干部所在单位要高度重视,按照职责分工和干部管理权限,分级管理,分工负责,切实抓好学员管理工作。组织人事部门要将学员在校期间的主要表现记入个人档案,作为干部考核内容和任职、晋升的重要依据,对重点培训班次要派专人跟班。干部教育培训机构要完善规章制度,严格校规校纪,从紧安排教学,从严要求学员,教育引导教师、班主任、组织员等做好学员的服务和管理。干部所在单位要支持和鼓励干部参加学习培训,不安排工作,不派人看望,为干部集中精力搞好学习创造条件。

各地区各部门要结合实际,研究提出贯彻本规定的具体措施,切实抓好落实。中央组织部将适时检查本规定落实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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